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加速全域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健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提升人力资源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大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市,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我市新型产业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深入推进全域城市化,推进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加快“三个中心、一个聚集区”建设的有效手段。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突出抓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技能人才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建设,对于更好地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不断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企业竞争力,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适应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坚持以服务经济发展、促进技能就业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建立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与社会氛围,建设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人才支撑。
  二、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一)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要求,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组织生产一线骨干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含)以上技能晋级培训。对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参加《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晋级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企业申请补贴,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申报。
  积极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建设。企业从事培训管理、教学和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参加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认定。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经验交流活动,树立职工培训典型,推进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市政府定期开展“大连市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对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并给予当选企业一定的职工培训经费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二)扩大职业院校的培养培训规模。按照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抓大扶强的原则,整合全市职业教育培训资源,重点发展与我市支柱产业、先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相关的职业院校。加快大连市职业教育基地建设,在基地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大职业院校的招生力度,对就读于我市职业教育基地内的职业院校以及其它市政府重点建设的职业院校,学习《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规定专业高级工及以上层次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按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学费补贴,其中,对就读于我市职业教育基地内职业院校的学生给予住宿费补贴,并给予本市学生每年300元、外地学生每年500元的交通费补贴。
  (三)健全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职业院校要积极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开展定单培训、定向培训,参与承担企业职工进修、晋级培训任务,并结合专业设置设立企业定点实习基地,每个专业至少与3个以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须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实习计划需经市人社部门审定备案(教育部门所属职业院校须先报主管部门审核,下同)。职业院校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同级财政部门要将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纳入预算安排,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必要的顶岗实习费。对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有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中央和省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支持项目。
  (四)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制度。以我市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型骨干企业、行业研发中心、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为载体,选拔优秀技能专家和企业“首席技师”为领办人,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为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研修、技术攻关、技术技能创新和带徒传技等活动创造条件,推动技能大师实践经验及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加速传承和推广。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经费由设立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市政府定期开展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工作,对评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市政府授予领办人“大连市技能大师” 称号,给予适当运行补贴以及技术成果和人才培养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三、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评价体系,畅通技能人才成长渠道。一是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要按照统一标准、命题、考务和证书等质量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结合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城市中心鉴定平台功能,重点开展通用领域技能人才鉴定活动。二是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作用,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重点开展企业特殊技能人才评价,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三是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和大中专院校组织毕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四是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充分考虑行业分类的复杂性及其历史传统,组织开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独特使用推广价值的专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发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技绝活、先进操作法进行专项能力认证,为掌握绝技绝活、先进操作法的技能人才参加技能评价创造便利条件。
  全市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年度鉴定计划,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市人社部门备案,每年年底前应向市人社部门报送年度开展鉴定情况。全市各类企业中持有高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均应在市人社部门鉴定或备案。职业资格证书要进行定期复核审验,由市人社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二)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拔和评价功能。鼓励企业、行业和各区市县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选拔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带头人,提升企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从2011年起,市级职业技能大赛每2年举办一届,政府给予每个竞赛职业(工种)适当经费支持。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技术等级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各区市县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本级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获奖选手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四、提升高技能人才相关待遇
  (一)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办法。从2011年起,每2年开展一次全市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每次评选10名“大连市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10000元;评选30名“大连市技术能手”,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5000元。奖励标准今后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同时,对获选者给予晋升相应职业资格等级的奖励。将大连市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纳入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范围。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办法。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梯次结构和相应的津贴制度。企业对受到各级政府表彰的技术能手、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功勋技能人才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要参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分配政策执行。对为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可依据贡献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向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倾斜。在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对在职取得高级技师资格且退休前未解聘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等对待。
  (三)明确企业高技能人才的相关待遇。对企业招聘、录用经我市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人员,除国家、本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应视同全日制大专生对待。企业职工进入我市职业院校学习,结业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证书的,分别享受本企业同岗位大专、本科毕业生的同等待遇。企业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采暖费报销标准、住房补贴标准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
  (四)加强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职业院校在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可采用考核的方式招聘企业中具有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证书、在职业院校担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可参加一级和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聘。事业单位优秀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聘用到与工勤岗位管理、实习指导教师等相关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招聘技能岗位工勤人员时,应主要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证书和具有预备技师资格的职业院校毕业生中招聘。
  五、积极引进我市急需技能人才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15年(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且具有四级(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须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技能人才,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公租房政策。
  六、营造技能人才成长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负责宏观指导,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技能人才工作。
  (二)加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对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的原则,调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教育附加费的支出结构,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和公办技工院校办学经费得到合理保障。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各级工会要组织行业工会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收集汇总企业在岗职工培训情况,向市总工会和市人社部门定期通报。
  (三)加强技能人才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立技能人才信息数据库和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状况和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对我市技能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职业分布、需求预测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为指导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和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信息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技能人才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四)加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劳动者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企业和职业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