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进一步完善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积极抢抓“双重”机遇、力争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的升级、增长方式的转变、创新能力的提高、社会事业的进步,需要数以万计的优秀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还不够完善,仍存在着对市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证市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学,鼓励他们更加勤奋读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大连的重要举措,是我市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迫切要求,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之后,我市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真正把这件惠民强市的大事落实到位,抓紧办好。
二、全面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全面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关于加快构建和谐大连若干重要工作的意见》,促进优秀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为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人力支撑和智力支持;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二)全面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应遵循“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管理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在认真落实国家、省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范围、增加项目等措施,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向优秀学生倾斜、向中等职业教育倾斜。
2、经费合理分担。采取客观因素法,确定市县政府间经费分担比例,鼓励各级政府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顺利接受职业教育,提高全体市民素质。
3、政策导向明确。以助为主,奖助结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
4、管理规范有序。资金集中管理、专户运作,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资助工作运行机制,确保资助资金直接到人。
三、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国家资助政策
1、落实国家奖学金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3%。
3、落实高校国家助学金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15%。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和3000元,两档资助面分别占10%和5%。
4、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所有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二)落实省资助政策
根据省有关规定,我省继续设立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省属和市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三)完善市资助政策
1、继续设立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市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奖励3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增设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奖励面约占在校生的2%。
3、继续设立市政府“寒窗基金”,用于资助我市当年考入大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
获得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高校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不兼得。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四、经费承担
(一)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经费承担
1、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
2、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省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实行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毕业生流向等因素确定,具体分担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二)落实市属高校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经费,根据省规定,由省财政承担。
(三)完善市资助政策的经费承担
1、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
2、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
3、市政府“寒窗基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五、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为加强管理,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市集中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承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1、各学校要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其中,归口劳动保障及其他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将预算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当地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3、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
(二)资金核算
为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户,市县两级教育部门也要设立相应专户,专门核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资金拨付与发放
资金拨付与发放实行“直通车”式管理,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通过代理银行以银行卡形式发放给学生,不再经过学生所在学校和归口管理部门。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1、资助资金发放前,市教育局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部门及学校对受助学生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助资金拨付市教育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户。
3、对市属学校,市教育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代理银行,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对区市县(先导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市教育局将资助资金拨付区市县(先导区)教育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户,由区市县(先导区)教育部门通过当地代理银行统发。
六、相关工作事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金融办以及市属各大中专院校归口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做好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管理相关工作。
(二)市教育局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校做好政策落实,并建立实名制管理体系。相关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受资助奖励学生资格确认办法,并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对年度受资助奖励学生要张榜公示,接受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同时,市教育局也要加强政策宣传,并组织学校加强在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在社会上形成助学光荣、受惠感恩的良好风尚。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全市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要整合规范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助学力量,充分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助学金、奖学金。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贷款,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
(五)规范收费管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坚决禁止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行为。
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不低于5%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资助资金拨付使用和资助、奖励学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学工作宣传,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市委、市政府这项惠民强市政策真正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八)普通高中以及市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